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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13-07-19

案例2

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蘭庫,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系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總會計師。
  被告人劉乃華,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系被告人杜蘭庫之妻。
  2009年3月23日,杜蘭庫與中電集團財務部主任張登洲到下屬的十四所等單位考察。十四所所長羅群、十四所副總經濟師鮑衛平向杜、張兩人匯報了十四所準備收購南京地區股份制企業借殼上市的內容。3月29日,杜蘭庫回北京后,根據羅、鮑等人匯報的借殼公司的概況,通過互聯網檢索,得出唯一符合借殼條件的公司是高淳陶瓷。3月31日,杜蘭庫陪同中電集團領導參加十四所搬遷儀式期間,南京市政府領導就十四所收購重組事宜出面協調,使其確信十四所擬借殼公司為高淳陶瓷公司。次日回到北京后,杜蘭庫將十四所欲重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劉乃華,雙方均同意購買高淳陶瓷股票。4月2日,杜蘭庫通過其個人賬戶買入21000股高淳陶瓷股票,后逐步將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分別轉入其所操控的親屬的股票交易賬戶。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間,杜蘭庫單獨操作買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計223000股,交易金額1542185.52元,獲利2470351.38元;杜蘭庫、劉乃華共同操作買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計137100股,交易金額966946.91元,獲利1739692.46元。
  劉乃華獲悉信息后,還將高淳陶瓷公司計劃重組的信息泄露給趙麗梅等人(均另案處理),趙麗梅等人先后買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計784641股,獲利12019744.91元。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蘭庫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了內幕信息,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被告人劉乃華從其配偶處獲悉內幕信息,系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杜蘭庫、劉乃華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額與獲利數額均為巨大,兩被告人構成內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劉乃華還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且情節嚴重,還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杜蘭庫在內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劉乃華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于杜蘭庫、劉乃華在案發后已退繳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蘭庫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四百二十五萬元;以被告人劉乃華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四百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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